各施工現場監理組:
按照公司ISO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希望各施工現場監理組對在手的規范文本作一次清理,以保證規范文件的有效性。現對常用的規范文件羅列如下,以供參考。
一、GB-及GB/T-(按編號大小順序排列)
1、《鋼結構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GB14907-2002
1、《鋼管腳手架扣件》GB15831-2006
2、《工程測量規范》GB50026-2007
2、《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2010(代替GBJ1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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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建安質監[2010]75號
關于加強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的建設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世博期間有一個良好的建設環境,加強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的建設工程管理,按照《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過”工作的通知》(滬建安質監[2009]第130號)要求,進一步提高對建設工程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和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的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在實施日常管理的基礎上,重申和加強如下若干管理措施:
一、提高突發事件處置意識。各單位必須提高對建設工程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的管理意識,即時上報事件發生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處置,防止事件的擴大。
二、停工檢查和隱患整改。工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及較大社會影響事件,監督單位必須開具《停止施工指令書》,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調查信息表》要求,對現
滬建安質監[2009]第130號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過”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精神,落實事故調查處理的“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工作。現將加強建設工程因工死亡事故“四不放過”工作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事故相關企業
1、事故原因分析
(1)成立事故“四不放過”工作小組:工地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后,事故涉及單位(建設、總包、分包、監理、產品供應、檢測、評價認證等單位)應立即各自成立事故“四不放過”工作小組,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擔任組長,負責事故原因分析、整改、善后等若干工作,職責到人;
各區縣招投標監管單位、 委托管理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工作中需進一步明確的事項通知如下:
一、投標保證金提交。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且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7部委局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8部委局2號令)以及《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滬建交【2011】497號)等的要求。
二、招標代理活動開展。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使用國家或本市制定的標準文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
招標工程師原則上應當主持所代理項目的開標、評標等主要招標代理活動。招標工程師確實無法主持的,憑相關證明及本人委托書,經本招標代理機構蓋章同意后,由其他招標工程師主持。
招標工程師不得接受所代理項目的招標人法人代表的委托,擔任該項目的招標人代表。
三、評標專家抽取。在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評標專家抽取點進行評標專家隨機抽取的,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保密要求在評標開始前的24小時內(法定公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將《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交至評標專家抽取點,通過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語音通知系統隨機抽取。
在其他評標專家抽取點進行評標專家隨機抽取的,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按照保密要求在評標開始前的48小時內(法定公休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將《評標專家抽取申請表》交至評標專家抽取點,通過上海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語音通知系統隨機抽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613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