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承發包活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合同(以下簡稱本市建設工程合同),以及本市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承攬建設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以下簡稱非本市建設工程合同)實行合同備案制度。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合同等,以及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合同等建設工程合同的備案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分工負責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水務、市容綠化、交通港口、民防等專業建設管理部門協同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
本市特定園區管委會負責各自管理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
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合同應在簽訂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發包人或者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以下簡稱備案人)向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發包人不備案或者不委托承包人備案的,承包人自行向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非本市建設工程合同應在簽訂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承包人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本市建設工程合同實行網上備案。
備案人可登錄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門戶網站(www.shucm.sh.cn)網上辦事大廳,或上海市建筑建材業網站(www.ciac.sh.cn)網上辦事專欄,進入建設工程合同登記備案,在網上填寫數據,生成相應的合同備案表,并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的合同備案表掃描上傳。
第六條 非本市建設工程合同完成網上備案后,必須攜帶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蓋章確認的合同備案表,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備案窗口辦理核實手續。
外省市施工企業在本市承接專業分包工程的,完成網上備案后,應當持合同備案表和合同原件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備案窗口辦理核實手續。分包合同經核實的,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外省市進行企業業績征詢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方可出具相關證明。
第七條 經備案的合同不得擅自變更工程內容、合同金額、施工工期、施工合同的項目負責人、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等實質性條款。確需變更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備案人應當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要及時簽訂變更協議并報送原備案部門備案。
因停建、緩建建設工程等原因需注銷合同的,原備案人應當到原備案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第八條 合同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由備案人攜帶雙方蓋章的合同信息變更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原合同備案部門的窗口進行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本市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履行義務完畢,可以辦理合同備案核銷手續。
市、區(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竣工確認后,該項目的施工總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可以由備案人在網上進行合同備案核銷。
建設工程分部分項驗收合格后,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在網上進行合同備案核銷,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承包人也可持分部分項驗收合格證明到原備案窗口辦理合同備案核銷。
其他合同在合同雙方履行完各自的義務后,可以由備案人在網上進行合同備案核銷。
第十條 進行網上合同備案核銷時,必須在網上填寫合同備案核銷表,并上傳經雙方蓋章的合同備案核銷表。窗口辦理時,需攜帶經雙方蓋章確認的合同備案核銷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經備案和備案核銷的合同,可以作為承包人的工程業績,在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質資格管理時使用。在解決合同爭議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為依據。
合同備案時確定的項目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在合同備案核銷后可以承接新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定期按照不少于備案合同總數10%的比例抽取網上備案合同實行審核,備案人應當按照要求,持雙方蓋章的合同備案表和合同副本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合同備案窗口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 市、區(縣)和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抽查合同備案信息與現場實際的一致性。發現核查結果和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或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合同備案手續的,要求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的,記錄有關信息,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合同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實現合同備案信息在市、區(縣)、專業建設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之間的共享和使用。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工程招投標和現場質量安全監督中,使用建設工程合同備案信息。
第十五條 本市建設工程合同備案,除應遵守本辦法以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本市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到2017年9月30日截止,有效期5年。